澳门一名博彩中介人涉于2016年亏空公款近1亿澳门元后卷款潜逃,至今仍然下落不明,该名据悉在凯旋门娱乐场贵宾厅担任营运副总裁的姓陈中介人,失踪前曾签发一张2,000万港元支票予一间有限公司,该公司遂向初级法院提出执行债务程序,中介人的妻子其后虽向法院提出划分财产程序,但法院认为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服上诉,指其夫因作出不法行为而令支票无法兑现,债务应由其夫独自承担。中级法院认为中介人妻子没足够证据,证明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以说服法官采纳其主张,因此判上诉败诉。
法院指,涉事博彩中介人曾任一间娱乐场的贵宾厅营运副总裁兼中介人,在2016年1月向一间有限公司签发一张2,000万港元支票,但其后涉嫌亏空公款及失踪,下落不明。该有限公司遂向初级法院提出执行程序,执行针对该中介人衍生的债务。而该中介人的妻子也向初级法院提出划分财产程序,作为上述执行程序主案的附卷。
据消息人士向Allin透露,涉案博彩中介人姓陈,当年于凯旋门娱乐场贵宾厅任职高层,属何鸿燊年代的老员工,受公司信任,所有计数、管理、出纳,向赌厅出码佣都由他经手。消息人士又指,陈某外表肥肥矮矮,未有不良嗜好,但喜欢玩股票,由于属何鸿燊的老臣子,又是得力助手,加上人工不低,想不到竟为9,600万元亏空公款「走佬」,相信是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另当年凯旋门杀数每月平均有2亿至3亿元,但刚巧该月杀数只有1亿,否则当年被挟带卷走的公款可能不止近亿。
初级法院在划分财产程序中,决定将涉事支票所衍生的债务,归属于涉案中介人两夫妻的共同债务,命令在财产目录负债部分加入相关债务。妻子不服上述决定,指涉案支票所衍生的债务不属于《商法典》第81条规定被推定为商业债务,有关债务亦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因此不符合适用《民法典》第1558条第1款d项规定有关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责的推定。另外,中介人妻子指其夫因作出不法行为才导致支票无法兑现,根据《民法典》第1559条第1款b项规定,债务应由丈夫独自承担。其妻遂对此向中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日前对案件作出审理,指作为博彩中介人,根据《商法典》第1条规定,应视为商业企业主。签发支票的行为规范于《商法典》第1212条及随后各条,由于有关行为属《商法典》规范的行为,根据《商法典》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签发支票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根据《商法典》第81条规定,支票所衍生之商业债务推定为因经营企业而负之债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558条第1款d项的推定规定,有关债务由案中夫妻二人承担。如中介人妻子欲推翻推定,须证明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但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并说服法官采纳其主张。
合议庭还称,即使有关事实在保全程序中能够获得证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28条第5款的规定,并不代表当事人在主诉讼中获免除本身应有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中介人妻子不但没有就有关债务不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作出任何举证,亦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债务是由不法行为而产生。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75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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