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菲律宾外交部发布声明称,对国际刑事法院在14日称将以“反人类罪”对菲律宾禁毒行动进行调查一事深表遗憾。菲律宾总统发言人哈里·洛克称,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对菲进行调查,这项决定是出于政治目的,从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
菲律宾禁毒行动是指由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在任职期间开展的强力禁毒活动。杜特尔特在就职典礼上宣布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宣布击毙或逮捕一名毒贩可获奖励300万比索,并声称“民众可以随时报警,如果有枪的话也能自己动手,我支持你。毙了他,我会给你颁奖。”还允许禁毒警察就地枪决贩毒者而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在这种高压的环境下,8000余人丧生,上万名吸毒者或毒贩被逮捕,还有超过60万人自首。面对这样的高压行动,人权组织认为杜特尔特“滥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生效的《罗马规约》,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菲律宾曾于2018年3月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并最终于2019年3月17日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那么菲律宾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的行为是否规避其管辖呢?答案是否定的。
《罗马规约》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启动管辖权的三种机制,即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缔约国以及安理会。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犯罪资料开始调查,因此,在这一事件中,国际刑事法院的首席检察官本苏达是完全有权发起针对菲律宾禁毒行动的调查。
按照菲律宾官方的说辞,菲律宾司法部门和警方对禁毒行动中产生的所有死亡案件都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七条,对于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该国家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该国已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等情形,法院应断定案件为不可受理,从而应避免介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具有补充性。
然而,即使菲律宾启动了对相关犯罪的调查等司法程序,也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完全排除了国际刑事法院介入的可能性。
毕竟,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菲律宾的调查如果是为了达到庇护等目的,国际刑事法院依然是拥有管辖权,依然有权介入的。在巴希尔逮捕令案中,苏丹政府同样认为其国内已经启动了司法程序,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停止相应的调查工作,然而国际刑事法院认为苏丹政府不能秉公执法,并以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为由正式对巴希尔发出逮捕令。
当然,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不等于杜特尔特会遭受处罚。首先,在犯罪构成的问题上,对于杜特尔特是否构成危害人类罪还需要进行进一步举证,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采取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强力禁毒活动是否达到了危害人类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要进一步认证。其次,即使杜特尔特被法院判处了危害人类罪,也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009年国际刑事法院就已经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然而直至2020年苏丹过渡政府才同意将把巴希尔移交给国际法院,以审理巴希尔在担任苏丹总统期间其政权在达尔富尔地区所犯罪行。
另一方面,从政治的角度来说,不采用刮骨疗毒的手段又该如何整治毒贩?此外在美国重返亚太且菲律宾总统即将换届之际,突然传出此消息,又对谁有利?(自然是利好菲律宾反对派)
总的来看,这是国际刑事法院一次司法实践,但对于杜特尔特来说,这回是碰到大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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