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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扣押赌客证件归还与否亦属违法 中院判两贵利加刑

借贷扣押赌客证件归还与否亦属违法 中院判两贵利加刑
澳门中级法院指在高利贷犯罪中索取赌客证件亦属违法

澳门终审法院办公室今天(24日)公布一宗为赌博的高利贷罪案。案件发生于2016年3月18日,一名赌客(丁)在澳门某娱乐场附近被甲某游说借款赌博,并要求交出中国护照,于同日约17时,丁输清所有借款,案中另一嫌犯乙与丙便带丁到某足浴店一房间看守,期间乙将中国护照还予丁,以及取去其手提电话,丁曾要求离开,但遭乙丙二人拒绝。因此,甲被初级法院裁定为赌博的高利贷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判处9个月徒刑,暂缓2年执行及禁止进入澳门各赌场3年;乙则被裁定为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合共判处2年徒刑,暂缓3年执行及禁止进入澳门各赌场3年。惟澳门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后对原审判决针对甲、乙所作的判决作出部分改判,甲判处2年半徒刑,缓期3年执行;乙被判改为3年徒刑,缓期3年执行,两人禁止进入澳门各赌场3年限制维持不变。

澳门中院合议庭认为,以谋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款项或其他资源、且索取或接受债务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作为还款保证,即构成「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的犯罪既遂。换言之,一旦行为人在借款给他人赌博的行为中成功索取了赌客的证件作为还款的保证,而不论事后有没有以证件去胁迫赌客还款,亦不论行为人事后有否归还证件予赌客,该罪即为既遂,因为符合罪状的结果已经出现,即赌客对自己的证件已失去了其处分权。乙将丁的证件交还,并非出于己意放弃用该证件追讨欠款,而是有了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因己意防止进一步的结果发生。

案中甲及乙向丁借出赌资、接受丁交出中国护照作为还款的抵押,由此,「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即已达至既遂;其后,乙于禁锢过程中将丁的护照返还的行为,既不构成「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亦不属于「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之结果发生」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检察院上诉理由成立,对原审判决针对甲、乙所作的判决作出部分改判: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14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罪名成立,判处2年半徒刑,缓期3年执行,并禁止其进入澳门赌场为期3年;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14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维持乙就一项「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的裁判;乙两罪竞合,合共判处3年徒刑,缓期3年执行,并禁止进入澳门赌场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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