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赌博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曾去过澳门,对澳门赌场有所了解,遂产生在澳门赌场赚取钱财的想法。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决定去澳门开设赌博账户,并让亲戚、朋友向其借用的银行卡账户内转账410万元人民币。1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与老乡张某一起到达澳门,太阳城集团赌场已为陈某注册了梁某下线的会员账户,被告人陈某不同意做下线,要求自己开户,直接跟赌场结算佣金。1月7日,被告人陈某联系朋友闫某与赌场协商此事,最后与赌场签订协议,在赌场账房注册了会员账户,并给账户内注入资金450万港币,换取成泥码(正常赴澳门赌博人员是自己拿现金在赌场换取现金码赌博,泥码是赌场给洗码人员提供的赌场码,只跟会员结算,通过在赌桌上走的泥码,计算赌资流水,算取佣金)。之后,被告人陈某通过自己账户资金、会员身份,为其老乡张某、李某、杨某多次开设包房,提供泥码,进行赌博,并通过赌资流水从中抽取佣金,约定赌博输掉的泥码回到内地用现金结算。张某、李某、杨某回到太原之后,陆续打给陈某共计309.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抽取佣金折合人民币约74.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非法所得74.2万元予以没收。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澳门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二部分对跨境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法官提醒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形势严峻,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广大群众要认清跨境赌博严重危害,自觉抵制赴境外参赌涉赌行为,不断提高防赌拒赌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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