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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仔违自愿赌场禁足令脱罪控方提上诉 中级法院指不构成违令罪

赌仔违自愿赌场禁足令脱罪控方提上诉 中级法院指不构成违令罪
合议庭裁定检察院就违反自愿赌场禁足令一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澳门一名想戒掉赌瘾的赌仔甲,向澳门博监局申请参与赌场「自我隔离」计划,由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禁止进入澳门赌场,为期两年。在甲签署确认的赌场禁足令上,列明如果违反禁令会构成「违令罪」,而且博监局就此作出的批示亦强调刑事后果。甲于2019年某天却照进赌场,并于换筹码时被揭发违反禁足令。不过,初级法院却判其违令罪不成立,控方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参与「自我隔离」而产生的赌场禁足令,只属形式上的行政决定,政府只是协助赌仔,尚未涉公共利益,倘违反禁足令不应涉及刑事,因此判检方败诉。

赌仔甲于2018年7月5日,向博监局申请参与赌场「自我隔离」计划,为期两年。相关计划是申请人在隔离期间禁止进入或逗留于澳门内全部赌场,倘违反禁令,则构成「违令罪」,甲在有关申请表上签署确认。

同日,博监局研究调查厅厅长行使局长所授予权限作出批示,命令甲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为止,两年内禁止进入澳门所有赌场,如不遵守有关命令,会被视作触犯「违令罪」,并于同日向甲发出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已向甲作出解释,甲在清楚知悉通知书的内容,及若违反有关命令将会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后签署确认。

2019年1月1日晚上约10时23分,甲进入澳门某赌场,并在赌场的帐房兑换筹码时被揭发违反禁足令。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被控告的一项第10/2012号法律《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第6条第1款、第12条(二)项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违令罪罪名不成立。

第10/2012号法律第6条第1款规定:

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确认由其配偶、尊亲属、卑亲属或二等旁系血亲所提出的禁止其进入娱乐场申请时,博监局局长可禁止其进入全部或部分娱乐场,为期最长两年。

第10/2012号法律第12条(二)项规定:

以下的人按《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普通违令罪处罚:(二)不服从禁止进入娱乐场的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的人。

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第10/2012号法律第12条(二)项所指的行政决定,是实质的行政决定,而非形式上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除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之外,亦须同时满足「强制性」和「单方性」的要求。此外,第10/2012号法律第6条第1款所规定的「应请求禁止进入娱乐场」,亦必须还要同时满足了「强制性」和「单方性」的要求,方为实质的行政决定,对其之违反方有可能构成违令罪。然而,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只是行政当局对被上诉人个人的协助,尚不触及公共利益,透过涉案「应请求禁止进入娱乐场」的禁令协助被上诉人远离赌场,预防其成为病态赌徒。

合议庭指出,这是协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对其作出帮助。这一禁令是对请求人严厉的诫喻,对其之违反不应以刑事违令罪论处。因此合议庭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25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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