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令吉“出租”她的银行卡,结果因户口涉及非法拥有他人钱的罪行而被判罚款500令吉或以监禁10天取代。
此案被告为32岁的查娃怡,被控于2018年3月8日,约下午2时44分,在砂督路一带的某银行,被发现非法拥有他人的400令吉。
她此举抵触1958年砂轻微犯罪法典第37(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3个月或罚款500令吉。
案情显示,受害人因要贷款而付了400令吉的抵押金予被告的银行户口,而受害人被进一步的指示付800令吉,这令他感到可疑。
经调查发现被告是银行户口的持有者,她以200令吉出售她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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