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焯华案周四(1日)在澳门初级法院进入结案陈词阶段,案中第一被告周焯华在最后陈述中再次否认自己及太阳城集团是黑社会和犯罪集团,并反问在太阳城杀数3,000多亿元的情况下,又怎会为求掩饰200多亿而犯罪。他又对太阳城的员工,尤其涉案的员工及他们的家人表达万分歉意,并希望法庭能够开释他们,可早日与家人团聚,但未提及要求开释自己。控辩双方均已完成陈述,案件将于明年1月18日上午9时半宣判。
以下是周焯华在案中最后陈述全文:
尊敬的法官及检察官:
我个人对本案的起诉,我及我同事被控犯罪集团及黑社会罪感到无奈,以及不解。
至太阳城成立以来,在澳门合法经营十多年,在全球都有贵宾厅业务,十多年来没有接收任何投诉及举报,没有人命伤亡、财物损失,不知为何会变成犯罪集团及黑社会。
在全球包括中国内地,我们没有一宗刑事案,如何成为黑社会?我们没有进入中国内地宣传、推广、招揽赌博,多年来未试过用不法手段收帐,只是守法经营贵宾厅平台。
自太阳城成立以来,换转了贵宾厅的业务模式,由个人化业务,即俗称「厅主」,以致改变了整个行业生态,令到行业更加商业化、系统化、有规模、企业化。
过去我们在澳门创造的赌收是3,000多亿,在十多年来,依然是六大博企的最大客户。
按照起控书所指,我利用太阳城中介一人有限公司掩饰,从事不法业务,根据未经证实的赌底面的收入为215亿,我未确定数字是否真确。
但我们如何利用4,000多名员工,不辞劳苦地,帮澳门赚取3,000多亿的情况下,只为求掩饰215亿?当中还要包括现金流、坏帐,以及90多间(食货)公司瓜分利润。事实上,我们报了3,000多亿,那215亿去了哪里?我是不知道的。在3,000多亿「杀数」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去「掩饰」要同其他人分享的200多亿?我不知道当中的逻辑是甚么。
我们对收益有财政规格,我们的贵宾厅不是上市公司,不做年报,但我们同六大博企一年12次,每个月都会做月结报告。我们的3,000多亿赌收,应该是每个月「杀数」分成,由6大博企提供的「收益」,而当中的九成,已分配用作人力资源、成本及佣金,余下一成是太阳城当月的利润,在一成当中的九成,我们以所得用作社会公益,康体文化活动,以及投资人的转码佣金奖赏。
我们的现金流,99%在当月就会「返番去」(支持)整个行业及社会经济当中。即是在100元之下,99元当月就会「分番」。
我们就算不是公营事业,但应该都不算是黑社会。
我们的同事到今日,都见不到有一分钱的犯罪收益,当然不会有,我们没有给付过额外报酬去经营非法的事情。
太阳城的宗旨是以员工为公司的最大资本,以客人利益为公司最大利益。各部门主管为谨守岗位,服务好客人,确保客人利益受到保障,公司生意就会好。太阳城是以这个原则去经营的。根本没有犯罪意图,亦没有报酬,如何有犯罪的动机?
其实在庭审之中,我才知道甚么是「YTA」、「营运台」、「Opsman」,原本我都不知道。我手机里面没有甚么群组,我一个都没有,「即系我现在就可以走得(被释放)?」至于有没有三个会计帮助赌底面公司去做月结出粮,我不知情。
不过,确实有同事帮过一些赌团、「Counter」或者底面公司做系统、出粮,但是否就证明到有参与赌底面运作?(他们)作为朋友,只是帮朋友买现成系统。如果买不成,他(底面公司)都会照做底面,这些系统同底面有没有直接关系?依照当时的风气,作为朋友,买一个现成的东西回来。这就是我的理解。
在讯息发送,及太阳城的系统中,最早根本没有周振熙(第六被告、游澳集团行政总裁)、李绍聪(第十八被告、珠海讯力营运总监)及马天伦(第四被告、太阳城资讯科技部副总裁),我们的系统、公司,全部都是由我找回来,他们未出现前已经有这些系统,他们来到亦影响不到甚么。
我们不是犯罪机构,不是黑社会。我们的同事,证人及被告,都是有学历、水平高、甚至是专业人士,他们没有利益、动机,不是犯罪集团,黑社会。
我要向同事,特别是被羁押的同事以及他们的家人,说一句万分抱歉,令他们活在痛苦之中,包括我不认识的欧宏东(第十三被告、太阳城员工)、李绍聪,「对唔住」。
我做过的事是好还是坏?是同心协力,还是个人利益?我及我公司令到很多同事被羁押、家人分开,我希望法庭开释,令他们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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