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73岁的杨氏,他被控于今年11月14日下午2时50分,在中街处,将一建筑单位作为赌博活动之用。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53年公开场所赌博法令4(1)(c)条文,提供聚赌场所罪控。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令吉至5万令吉,另须坐牢不超过3年以及每台赌博之用的机器须罚款5000令吉至5万令吉。
案情指,警方于当天因怀疑该处有非法活动,因此临捡位于中街一商店的二楼单位时,该处的格栅门是属于上锁的情况。在无人开门之下,警方被迫剪断锁头,并进入该单位检查。
当时警方发现,该单位在进行赌博活动,即麻将“大字”。同时,也在现场扣查了15人,包括该单位管理人,即被告,起回了3张木桌、15张塑胶椅子、麻将、3粒骰子、17粒不同颜色的筹码,以及疑是用来赌博的现金270令吉。
是名被告对上述的罪控表示认罪后,被判坐牢1天兼罚款1万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需另坐牢3个月替代之;被告选择缴付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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